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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車和便攜自行車ASTMF2641的檢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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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100
元(人民幣) |
產(chǎn)地:廣東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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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起訂量:1件 |
發(fā)貨地:廣東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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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時間:2024-09-02 16:35:47 |
瀏覽量:34 |
深圳市順謹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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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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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車:
滑板車產(chǎn)品(也稱為“自平衡踏板車”或“自平衡電動踏板車”)是一種電動移動設備,它有兩個輪子和一個踏板(在兩個輪子中間),使用者可以站立在踏板上。使用者移動雙腳指引滑板車產(chǎn)品向前或向后移動。
自平衡個人代步車:
自平衡交通工具設備可能有一個或兩個車輪。這些設備由可充電電池組供電,并通過騎乘者轉移重心來平衡設備。
法規(guī)/標準要求:
ANSI/CAN/UL 2272(個人電動移動設備電動系統(tǒng)標準);
ASTM F2641(休閑電動踏板車和袖珍自行車標準消費者安全規(guī)范);
UL 1642(鋰離子電池測試、認證和驗證);嘉shunjin710
UL 2054(適用于家用電池和商業(yè)電池的標準);
IEC/UL/CSA 62133-2(鋰離子電池測試、認證和驗證);
ASTM F2641認證要求范圍是:
1本消費品安全性能規(guī)范建立了安全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以減少對休閑機動滑板車和便攜式自行車的使用者的危害。
2此消費者安全規(guī)范用于覆蓋以下兒童使用的產(chǎn)品:年齡為8~12歲之間,速度限制為16km/h或更慢; 年齡為13歲以上,快速移動速度能達到16km/h或更快;
3 此安全規(guī)范不適用于設計或許可運輸法規(guī)(運輸部門DOT或國家)規(guī)定的在公路上使用的產(chǎn)品。 1.4 此安全規(guī)范不適用于設計或以“只成人使用”來銷售和顯著標示此類的產(chǎn)品。
4 此安全規(guī)范不適用于無動力驅動滑板車(F2264),電池驅動乘騎玩具(F963),滑板,摩托車,四輪越野車,卡丁車(F2007),娛樂賽車(F2011),雪地機動車,電單車,剪草機,或電動輪椅包括電動踏板車。
5 此安全規(guī)范批準日期后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除非它符合此標準的所有要求,否則不得用標簽或其他方式說明與此標準相符。
6應該將英寸-磅為單位的數(shù)值當作標準對待,圓括號內給出的僅是數(shù)學轉換后的SI單位值只做參考并不作為標準。
7本標準并非旨在對所有與安全相關的事項進行說明,如果有,也與使用相關。本標準的使用者有責任建立適當?shù)陌踩徒】档牟僮,并在使用前確定規(guī)章限制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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